关于完善我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议*

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建言献策信息联络员 省政府参事  侯立军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持续大量转移,我国各地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实施适度规模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已居于重要地位,其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农业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因此,围绕规模化经营主体现实需求,构建现代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为及时有效掌握我国现代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和现实需求,本人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下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支撑能力弱化。近年来,各地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不断强化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相比、与规模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新需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县乡两级农技人员队伍学历层次低、专业技能水平低、职称低、年龄高的“三低一高”现象突出,农技知识更新慢,开展农技服务的手段和条件落后,严重影响了服务效能的提升。二是受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绝大多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逐渐从县管变为乡镇管理,人员工资也由乡镇承担,造成乡镇农技人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同时还要服从乡镇工作的统一安排,多从事招商引资、秸秆禁烧、计划生育等临时性、机动性无关本职的工作,“在编不在岗”问题突出。三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缺少宏观统筹和整体规划,导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等公益性农业服务力量各自为战、重复投入,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公益性农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经营性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滞后。虽然各地经营性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早,服务队伍建设、服务能力建设水平持续提升,但与新时期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比、与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相比,我国经营性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不相匹配的地方。一是主体规模较小。个体户或相关合作组织是各地经营性农业生产服务的主要力量,与大农场、大兵团农业服务能力相比,我国经营性农业服务主体的规模总体偏小,经济实力不强,能够提供全过程、一站式、保姆化服务的主体还比较少,服务能力亟待加强,水平有待提升。二是服务领域不宽。我国经营性农业服务主要包括农机服务和农业生产资料供给服务等内容,提供烘干、仓储、金融信贷等服务的主体还比较鲜见,特别是规模化经营主体在预付土地租金、进行土地整治、集中大量购买生产资料等环节需要大量资金,对金融信贷服务需求强烈,但由于缺少抵押物,导致涉农贷款获取的门槛高、手续繁、审批长、费用高,获取难度很大。江苏泗洪县政府甚至拿出1000万的风险担保基金,以增强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信心,但收效甚微。三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不够强。各地经营性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如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金融贷款担保等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几点建议

在生产方式快速转变的背景下,规模化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契约联结着千家万户,也关乎着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助力规模化经营主体有利可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社会问题。

(一)加强宏观统筹和统一规划

针对公益性农业服务资源分散和服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建议由农业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农业科研单位、涉农高校等研究提出公益性农业服务资源整合与宏观统筹的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全国公益性农业服务资源的宏观统筹与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服务效率。组织相关力量,编制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现代农业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国家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分工与协作的思路、目标、重点和保障条件,推动形成具有“一体化、一条龙和一盘棋”特征的国家现代农业服务业发展新格局。

(二)持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针对当前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职责定位不清、县乡管理不顺、人员“三低一高”和“在编不在岗”等突出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加快推进《国家实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立法步伐,明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专职从事农技推广服务的职责定位,实行县乡(镇)两级推广机构的垂直管理,确保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任务能够实时得到有效执行。建议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研究通过委托高校定向培养,积极开展各类培训等方式,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通过定向委培、强化培训等措施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建议要关注和关心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成长,分类制定成长计划,吸引有志青年加入。允许通过技术入股、知识作价等形式,切实有效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让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成为有尊严、有前途的职业。

(三)强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各地经营性农业服务主体规模较小的问题,建议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扶持政策与措施,培育建设一批区域性、企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体来说,就是将现有按承包关系发放惠农补贴的政策适度调整为按照谁种地谁经营得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运行成本;制定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市场准入标准,在集群集聚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倾斜,用于建设粮食烘干设备间、农机具存放间和粮食仓库;对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实行免税政策;加强经营性农业服务与公益性农业服务的有机融合和协调联动。

(四)建设一批综合性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参考、借鉴吉林市永吉县宇丰供销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的成功经验,建议遴选一批发展规模大、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农机合作社,建设一批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为区域范围内的农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专业服务,服务内容可涵盖生产资料购买、全程农机服务、金融信贷担保服务、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服务、电子商务营销服务等。现代服务中心的建设,可以为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降本节耗、提质增效提供强大的支撑。

(五)拓展产后销售渠道,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

当前,农产品销售不畅是普遍性的问题,例如东北的玉米、水稻退出政策性收购后,价格直线下滑,甚至仅相当于去年价格的1/2,出现了大量的积压,严重影响了农民增收和生产积极性。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提供农产品流通服务,拓展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有效解决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后顾之忧,避免因销售不畅、价格大幅下滑对农业生产尤其是对粮食安全形成冲击。

(六)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农业服务新机制

建议各地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地方政府购买现代农业服务的标准、范围和菜单,搭建形成政府购买现代农业服务的公共平台,着力理顺政府购买现代农业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我国政府购买现代农业服务工作的步伐。



* 本文为上报中央统战部的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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