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议

关于建立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议*

致公党南京市委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何旺翔

 

一、江苏境外投资现状简析

2009-2015年间,江苏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从2009年我省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不到7亿美元,发展到2015年,我省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103亿美元。以“十二五”期间为例,我省共有境外投资项目2792个,中方协议投资额298亿美元,投资额是“十一五”期间的6倍多。作为十三五开局之年的2016年,仅上半年我省就新增境外投资项目576个,同比增长23.6%,新增中方协议投资额83.8亿美元,同比增长35.4%。应该说,我省已进入境外投资高速发展阶段。并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我省有重点、有目标、有组织地开展境外投资。以2016年上半年为例,我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项目115个,同比增长33.7%,占全省同期境外投资项目总数的19.9%;中方协议投资额18.5亿美元,同比增长14.6%,占全省同期境外投资总额的22.1%。

综合分析近年来我省境外投资情况,呈现如下三大特点:一是国别(地区)与产业持续拓展;二是大额境外投资项目不断涌现,对外经贸合作区和产业集聚区布局不断拓展;三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企业已逐步成为江苏境外投资的主力军;四是境外投资方式多样化,境外并购项目不断增多。

境外投资涉及问题广泛,流程复杂,时间跨度大,整个过程中潜藏巨大风险。伴随着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事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国别及产业的持续拓展,以及大额项目的不断涌现,并考虑到民营企业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较弱,我省境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的必要性也日渐凸显。2014年7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上出台了《关于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提升对企业“ 走出去” 的服务水平,提升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应该说,我省境外投资已逐步从推动促进阶段转入服务优化及风险防范阶段。

二、我省境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投资谈判中潜藏的风险

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实践的早期,由于部分中国企业缺乏对投资基本流程的了解,或者为了节省费用,往往忽略了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从而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牌可出。尽管近年来中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尽职调查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尽职调查的不专业、不全面以及低效率问题仍有待改善。进入谈判阶段,部分中国企业为图一时省事,往往记录草率,或不加斟酌地签署意向书,从而给自己在今后的谈判过程中埋下隐患。而双方对已进行谈判内容的争执,无疑会影响投资谈判的进程,甚至引发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尽管谈判破裂原则上不会导致潜在投资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一旦签订了意向书,则潜在投资方在一定情况下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意向书签订的同时,潜在投资方就必须依意向书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此仍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企业草率的反复退出谈判,更换投资对象或目的地的谈判策略往往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在谈判中赢得优势地位,往往还会造成在跨国投资市场上信誉受损。一系列失败经验告诉我们,被投资国家或地区不仅重视投资者的资金实力,亦十分看重投资者的信用和长期运营能力。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面临的另一巨大风险来源于相应审核批准证书的取得。通常情况下,相应投资额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三个部门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则还需经国资委批准。如果实施境外投资的企业为上市公司,则有可能还需取得证监会的相应批准。毋庸置疑,政府对境外投资的监管是为了降低或消除企业的投资风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境外投资审批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防止盲目不合理境外投资行为。例如在腾中投资悍马案中,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就出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考虑,拒绝了腾中境外投资申请。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审批程序必然会增加投资谈判中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不仅有可能拖延谈判进程,而且甚至有可能造成交易失败,失信于人。尤其在对外并购谈判过程中,外方为避免由于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时耗,宁可与出价更低的欧美或其他没有政府审批环节的国家的投资者成交。这一劣势在竞价程序中更是展露无遗。在众多投资案中,中方投资企业不得不以高投资额或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来弥补中国监管部门审批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劣势。

(二)融资与债务风险

根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有53%的中国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影响其境外投资的重要不利因素,更有11%的受访企业表示这是影响其境外投资的决定性不利因素。特别是民营企业较难获得国家政策性优惠贷款,通过中资银行融资也存在审批长和成本高等问题。并且在企业投资初期,由于在投资国缺少信用基础、海外资产有限、与东道国当地政府尚未建立信任关系等原因很难获得当地充分的融资支持。进一步而言,我省企业目前境外投资融资方式单一,主要通过公司自有资本和银行借款进行境外投资。特别是债务融资方式无疑会提高交易成本,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而增加再融资的成本。操作不当,轻则导致投资成本增加,重则导致投资失败,企业声誉下降及竞争力削弱,甚至拖累境内母公司。伴随着近年来境外投资金额的不断增加,并与融资难和渠道单一相结合, 境外投资的债务风险也随之升高。不仅如此,境外投资的债务风险亦在于运营整合资金的供给。

此外,应为我省企业所注意的是金融法律政策引发的风险。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方式无疑会涉及到相关国家的金融法律政策,而一旦相关国家的金融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投融资活动也必将受到相应的影响,尤其是融资阻碍,如增加融资成本、提高融资门槛等,最终对投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投资失败。亦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有外汇管理体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诸多较为严格的限制,大大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中的融资难度。

境外投资中与融资及债务风险相伴的是交易汇率风险。交易汇率风险是指企业的各种货币的现金流入量价值会在兑换时受到这些货币各自汇率的影响。这一风险是以外币交易为前提的,当外币交易的发生日与结算日之间存在着汇率变动的可能时,交易风险就会产生。由于投资决定与实际支付、收益收回之间存在时间差,所以在企业支付投资款或收回收益时不管是自有外汇还是借入外汇,都会使原预计汇率与支付日的当期汇率产生差异,产生外币支付风险。在交易汇率风险方面,中国企业还应对由国家政治和财务风险所引发的汇率波动加以重视。特别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币值不稳定,贬值风险大,会产生较大汇兑损失。

(三)外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风险

外资安全审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又一大风险。尽管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并未设置过多障碍,但外资安全审查在某些情况下却变成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有所抬头,经济问题政治化倾向有所加强,国际投资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海外的大举投资容易使人错误的联想到其背后的国际政治意图,从而遭到某些东道国的政治干预,最后导致跨国投资的夭折。例如,多起中国企业在欧投资案就因欧洲企业及社会对中国投资的政治不安而胎死腹中。欧盟委员会负责工业事务的副主席安东尼奥·塔亚尼就曾于2010年12月27日在接受德国《商报》的采访时指出:“中国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正在加速投资掌握着重要技术的欧洲企业。这不仅是一个商业问题,而且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他甚至建议在欧盟内部设立一个新的机构,阻止外国特别是中国资本投资欧盟区域内具有战略意义的核心企业。显然,国外企业及社会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存在某种不安全感,而这种不安全感又被政界人士及新闻媒体所利用并扩大化。尤其在政治敏感期,如大选期间,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无疑将面临更大的政治及法律障碍。

更令人担忧的是,某些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近年来的变革显现出“国家安全”概念扩张和国家安全审查中政治考量因素增加的趋势。以德国为例,新的《对外经济法》(AWG)以及《对外经济法实施条例》即规定,对外资投资审查的对象不再仅限于生产和研发战争武器、特定类型军事装备和涉及信息安全方面的德国企业,而是德国联邦经济与科技部有权基于公共秩序或社会安全的考虑,对所有非欧盟居民企业投资德国目标企业的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尽管除上述三个行业领域外,中国企业投资德国企业并无相应的申报义务,但德国联邦经济与科技部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的规定无疑会加大投资交易的不确定性。虽然德国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可依中国企业申请,根据《境外投资条例》第53条第3款的规定向中国企业颁发无风险证明(Unbedenklichkeitsbescheinigung),但中国企业的国别及性质,与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因素相结合,无疑会增加投资的交易成本,加大投资失败的风险。

此外,尽管目前几乎没有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遭反垄断审查而被禁止的情形,但相关国家和组织对投资案的反垄断审查无疑会增加中国企业在欧投资的时间成本,甚至对投资案的实施产生巨大不利影响。例如,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荷兰博格工业公司一案在2006年就曾遭受到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深入调查,并最终迫使中集集团采用与博格公司的一位股东组建一家合资企业的迂回战术间接投资博格。

(四)运营整合风险

投资谈判交易成功并不代表投资可以成功实现预定目标。实际上在投资谈判交易完成后,实现预定目标的工作才真正开始。而境外投资失败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就是后续的运营整合环节出现问题。中国欧盟商会在2013年1月发布的《中国对欧盟境外投资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中国企业中,78%的受访企业表示遇到经营性难题。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目的是获取品牌、市场以及技术和研发能力。但实践中,中国企业在人员配备、技术水平、对外沟通能力、创新研发环境等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于其中,中国企业尤应对人力资源整合风险加以关注。尽管本地化用工已日渐为中国企业所接受,但适量的管理层员工派出及技术人员交流也是企业整合过程中所必经的过程。但投资国对中国企业雇员在签证、居住和工作许可证方面的限制无疑会增加整合的难度。根据《中国对欧盟境外投资报告》的数据,有32%的受访中国企业认为居住和工作许可方面的限制构成了在欧投资的障碍,位列所有非监管障碍之首。另一方面,投资国严格的劳动保护相关法律也构成了人力资源整合中的一大障碍。并且由于中国企业在与投资国工会组织及雇员交流方面缺乏经验,并在管理理念和文化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相关劳动法律纠纷往往很难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在个案中甚至由于交流障碍,加之当地媒体的片面宣传报道,从而导致了劳动法律纠纷的矛盾被激化。更为致命的是,一些国家相对宽松的罢工制度也使得企业正常运营经常处于“罢工”的阴影之下。仍必须提请注意的是,我省企业不仅应对运营整合的难度和复杂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亦应对投资后运营整合的费用成本加以重视在我国一些境外投资案中,因运营整合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境外投资失败案例并不鲜见。

(五)境外并购的特殊风险

有鉴于多年来的失败经验教训,中国企业在近年来日渐重视境外并购中尽职调查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为数不少的境外投资案例中,中国企业虽然注重了对有形资产的审核评估,但却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特别是忽视了核心技术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经济价值性。近年来,虽然中国企业花大价钱投资“落后技术”的情况日渐减少,但却对相关核心技术的权利瑕疵未加以特别重视,而这不仅导致了投资的“含金量”大大缩水,而且无疑将极大的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甚至危及企业的继续经营。此外,由于外方对中国及中国企业的某些片面消极看法,并购后原品牌可能得不到国外消费者的认同,所收购品牌价值也无疑将会贬损。仍值得注意的是,“控制权改变条款”所引发的企业资产瑕疵法律风险也应为中国企业所特别重视。

其次,在众多境外并购案中,中国投资者也缺乏对价款支付方式的灵活应用。并且在为数不少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在支付投资价款的同时还需承担被投资企业原有的债务,这无疑会大大提升投资的债务风险。不仅如此,由于未决诉讼、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等种种原因产生的或有债务风险、税务债务风险以及薪酬福利债务风险亦如同一颗定时炸弹可能随时被引爆,从而给企业带来巨额的债务负担。而并购后人员不能裁、工资不能减,必将极大的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而在员工调整、遣散的情况下,不仅相关法律程序繁琐,而且支付的大额补偿金往往占据了投资费用的较大比例。

另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尽管并购危困企业的最大诱惑点在于较为低廉的并购价格,但低价格并不代表低风险,相反危困企业并购中往往隐藏着巨大风险。如若并购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危困企业,并购者不仅需要与所有者谈判,更需要顾及企业债权人的各种利益诉求。特别是在危困企业即将破产的情况下,企业不仅要承担众多债权人的求偿压力,还将面临债权人随时提出破产申请的巨大法律风险。而作为投资者,危困企业的破产压力不仅会使得尽职调查的可用时间被大大压缩,而且企业的出售者为了能出售企业,也有可能会隐瞒相关真实信息,或者修饰伪装企业的真实情况。一旦被并购的危困企业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所投资的股权价值无疑将迅速贬值。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投资者更将面临巨大的破产撤销权风险。并且投资者在尽职调查中获取的危困企业信息会进一步加大破产撤销权风险。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行使撤销权,则投资者必须返还所获得的企业资产,而其所支付的并购价款将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得到清偿。此外,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行使也会进一步加大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并购危困企业的法律风险。尽管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危困企业实施并购可以大大降低并购危困企业的法律风险,并且众多国家都对并购破产企业有相应的促进鼓励措施,但必须加以明确的是,企业的破产势必会对企业名誉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中国企业必须考虑破产对企业声誉,特别是品牌价值的消极影响,以及破产程序复杂性所导致的并购费用的增加。无论是并购未破产的危困企业,还是并购破产企业,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重整能力、持续投资能力及最初亏损承受能力。隐藏在危困企业并购低廉价格背后的是巨大的企业重整失败风险。以TCL并购法国THOMSON彩电业务为例,尽管TCL花费了大量资金用于THOMSON彩电业务重整,但重整最终失败。而在新的破产程序中,TCL集团、TCL多媒体及其4家全资子公司还因有违法国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判定向清算人赔偿2310万欧元。

三、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方面的建议

(一)重视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

为了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江苏企业应首先明确投资动机和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外围调研,并制定初步的投资计划。在实施投资前,江苏企业应组建一个精通中国境外投资政策、东道国法律法规、市场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国际化法律专家团队,并充分发挥其顾问咨询作用,特别是在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方面的顾问咨询作用,从而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反复论证境外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积极防范相关风险。

尽职调查是避免投资风险的最佳方式。作为投资方的江苏企业应注意尽职调查的全面性,特别应对企业将来的经营前景以及对江苏企业发展战略的贡献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论证拟定的投资计划。在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江苏企业应要求顾问咨询团队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并根据此报告制定更为详细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后的业务计划书。作为投资方的江苏企业也应不断提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阅读理解能力,并学会,进而擅于通过阅读尽职调查报告发现问题、预见问题、解决问题。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江苏企业应规划合理、安全的谈判策略和交易结构,并将通过尽职调查所获取的信息融入到投资谈判中,从而通过谈判实现对尽职调查中发现风险的消除和应对。在谈判之前,中国企业应明确谈判的时间表,并对谈判过程中哪些内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哪些内容是无协商余地的加以明确。在谈判过程中,江苏企业应充分利用聘请的顾问咨询团队的丰富专业知识和谈判经验,并积极培养属于本企业的高素质专业谈判人才。此外,江苏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就应考虑到投资后的运营整合问题,并将其融入谈判中。

在投资谈判过程中,江苏企业应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文件及条款保护自身权益,并设立安全的谈判退出机制。由于投资谈判涉及内容广泛,时间跨度大,因此谈判双方应将谈判中的重要内容及达成的共识详细记录,以避免事后各方忘记先前的陈述,影响谈判进程。尽管谈判记录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可以使不愿承认记录的一方陷于被动,为另一方争取主动。在投资谈判进入一定阶段后,双方将签订投资意向书。通过谈判,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将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细化。

(二)投资策略方面的建议

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但较为常用的是间接投资。所谓间接是指,中国企业先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再由该项目公司最终完成境外投资。该项目公司既可以是目标企业所在国的子公司,亦可以是中国企业在目标企业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设立的以完成收购为主要目的的子公司或离岸公司。例如,徐工集团就通过对徐工(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及对外融资实现了对德国施威英有限责任公司52%股权的收购。间接投资的最大优点在于,项目公司作为隔离层可以最大程度上把风险和责任留在该项目公司。此外,间接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企业主体的国别性质,有利于外资安全审查,并可缩短(避开)我国的境外投资审批及外汇管制。出于上述考虑,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鼓励当地企业先海外上市,再实施境外投资。通过这一方式,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减轻企业融资压力,降低境内母公司的投资债务风险,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丰富企业的国际化经验,特别是国际化运营、交易和管理经验,提高投资成功可能性。尤其通过在目标投资国先设立子公司,可以进一步了解和熟悉目标投资国的政治、社会、文化及经济环境,再寻找合适的投资目标。于此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常面临国家安全为由的壁垒,因此江苏企业应学会,并进而擅于借助他国及国际友好组织、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的帮助,消除恶意阻挠投资的各种力量的影响,推动投资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

在我国企业众多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并购活动十分抢眼。对江苏民营企业而言,以合作促并购的模式应重点加以推广。我省民营企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因此应进一步加大我省民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对接,在此基础上通过合作促并购。且对于资金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国际化运营管理能力较弱的江苏民营企业而言,尤为值得考虑的是,通过少数持股从有影响力的小股东做起,逐步了解和掌握并购目标的运作,在相互熟悉、协调和整合的基础上再实现控股目标企业。从持股合作到控股整合的并购模式不仅可以达到增进了解、风险分担的效果,而且有利于拓宽业务及融资渠道,降低政治、社会偏见风险。以在未来实现控股为目的,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最初的收购合同中约定买方期权(明确数量,价格,有效期,实施条件等),亦或优先购买权,来进行分步收购策略。此外,债转股,特别是购买可转换债方式的采用也能使中国企业在收购中进退自由。

近年来,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投资资金从早期的单纯来源于自有资金,特别是(上市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发展为充分利用股票、债券、金融机构借贷以及地方政府资金支持等各种融资渠道。特别是投资银行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其不仅可以为作为投资方的中国企业从各种渠道、以多种方式筹集投资资金,而且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此外,中国企业也逐步学会了充分利用国外融资平台以及投资所在国和地区的投资补贴、优惠信贷项目、公共担保、与提供就业岗位相关的激励措施以及研发激励措施。毋庸置疑,单纯利用企业自有资金或举债来满足投资资金需求,将加大企业投资的难度和债务风险。因此值得考虑的是,联合私募投资基金或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联合投资,但在此情况下,应注意对联合投资中责任分担、争议解决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此外,江苏企业应学会灵活运用分步投资的模式,特别是充分利用被投资企业经营利润进行再投资,从而降低投资债务风险。

(三)运营整合方面的建议

为了达到预定的投资目标,实现企业间文化、资源、管理体系的重新协调与整合,江苏企业就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营整合计划方案,构建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运营风险应对能力。另一方面,江苏企业要严格遵守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与东道国社会各界的关系,消除相关方的疑虑及恐惧感,建立起信任及合作关系。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社会各界人士沟通交流,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公益慈善、用工制度、环境保护等方面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进一步而言,中国企业更应充分利用当地人力资源优势,进行本土化运作,取得东道国各界人士对投资的认同感和信任。此外,中国企业不仅要学会利用当地的优质研发环境及团队,更要学会利用当地的各项研发及投资促进措施。例如在三一重工投资德国案中,三一不仅获得了德国贝德堡市提供的大片工业用地,而且还通过当地政府解决了诸如公共交通、押金支付、工厂建成后周围雨水处理等疑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国企业未来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中,“利用东道国对投资的优惠政策”已成为首要境外投资目的。

四、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的政府举措

(一)简政放权,推行并联式审批

就境外投资项目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采用备案制度。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到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再到2014年商务部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新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境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境外投资审核权限不断下放,审核标准不断调高,审核程序不断简化,从而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切实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的效率,也必将更好的促进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性的发挥。目前我省发改委与商务厅联合同步,在全国率先下放了1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备案事权,全省商务系统已全部实现境外投资企业备案网上申报,并正有序推进苏州和南通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单一窗口”模式试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国家发改委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此规定似有“备案为表,审核为实”之嫌。此外,就现有境外投资审核体系而言,商务部门和发改委均会从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会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角度加以分析研究。区别之处在于,发改委审核侧重于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以及资本项目管理方面审查,而商务部门审核则更侧重于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审查核准。然而境外投资审核交由两个部门同时监管,企业就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造成重复审核,多头监管。同时,由于两套审核制度所规定的审核标准及程序不同,势必会造成企业境外投资审核程序的复杂化,审核耗时长、不确定性大也必将增大企业境外投资的成本和失败的可能性。从上述角度出发,就现有境外投资审核体系而言,应推行并联式审批备案,实现商务、发改和外汇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信息互通、协调配合,从而达到简化加速程序的目的,营造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政府服务环境。

(二)落实及完善扶持政策,健全风险保障机制

伴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实及完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从融资难角度出发,众多中国企业认为需要加大金融及财税政策对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然而目前多数境外投资扶持政策仍停留在指导方针层面,在具体落实及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我省不断优化“走出去”政策环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例如,我省不断加大境外投资,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近三年,省级财政共安排2.75亿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仅2016年上半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就支持54个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拨付扶持资金5901.5万元,其中“一带一路”沿线项目38个,拨付扶持资金3864万元。更为值得称赞的是,我省积极创新政策扶持模式,探索通过基金融资担保,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企业“走出去”。一是设立了江苏企业国际化基金,并正式启动了企业国际化基金融资增信业务运作。二是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苏豪集团合作建立“一带一路”投资基金,2015年首期规模30亿元,2020年达到300亿元,目前已完成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三是省外管局还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近期正在开展跨境人民币投资试点,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范围。四是密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省商务厅、发改委、外管局等部门与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江苏的分支机构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政银企的合作,为重点企业和项目以及对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仍值得考虑的是,可尝试让江苏银行等本省金融机构为江苏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鼓励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可考虑建立我省境外投资风险补偿基金。

在税收政策方面,可考虑尝试税收延付。税收延付即规定境外投资公司来源于对外的所得只有当其汇回国内时才对其计征所得税,若利润留存在国外未汇回本国则不纳税。税收延付可以看作是政府给予企业的一笔无息贷款,通过延迟纳税时间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同时给予企业一笔资金进行对外再投资。更为值得推荐的是,我省可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其亦是一种变相的延迟纳税。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是指投资国政府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允许其在投资年将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是全部纳入储备金,在投资初期享受免税待遇,以备不时之需。我国政府可以将产业导向与储备金制度结合起来,对于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产业项目给予较高比例甚至是100%的储备金额度,对于一般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储备金额度。若对外直接投资发生亏损,可用已提取的亏损储备金进行补偿;若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在5年内没有亏损,储备金可分年度纳入应纳税收入进行纳税。这样的境外投资准备金制度既减轻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务成本,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也有利于优化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产业布局。

再者,应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保险、保证体系,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中遇到非商业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服务。我国于2001年专门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一直积极通过其境外投资保险产品来帮助中国企业规避境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目前江苏省商务厅已联合中信保探索打造“境外投资合作政治风险统一保障平台”,迈出了可喜而坚实的一步。于此仍值得借鉴的是,国外拥有官方背景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还应在风险发生前或刚刚发生时采取措施,通过各种途径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造成的损失,并进行及时的风险预警。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在海外发展面临的政治、战争、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风险,商业性保险机构还存在险种少、保费偏高的现象。由此,我省应鼓励保险机构,特别是省内保险机构,拓展海外保险业务,创新保险品种和业务,从而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快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协商护商功能

由于缺乏政府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与协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相互牵制,最终两败俱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我国政府应发挥其协调指导功能,避免境外投资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提高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成功率。从此角度出发,我国相关部门应在前期报告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的辅导,从国家政策、资金支持、风险评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与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境外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将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由事后改为事前,加强事前协调指导。2012年我省已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13个单位组成的江苏省企业国际化推进工作协调小组,下一步应充分发挥我省企业国际化推进工作协调小组作用,适时召开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配合,发挥联合服务效应,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亦是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事业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现阶段及将来,民营企业是江苏境外投资的主力军,但其在境外投资信息获取方面渠道窄,能力低。与此同时,目前我省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平台建设仍不完善。由此可能导致的问题是,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成本上升,效率降低,内部竞争激烈,对外重复投资、盲目投资。2010年,我省专门重新构建了江苏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在此基础上,商务厅已整合26个省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服务资源,在“江苏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加挂“江苏省海外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的牌子,全力打造全方位全流程、一站式综合性服务,目前平台正在加快建设中。以境外投资信息供给和风险防范为目的,这一平台应负责宣传我国及我省境外投资优惠政策,收集、归类和整理相关境外投资信息,进而及时通过相应信息平台披露投资国的市场行情、相关产业的技术动态及准入制度、产业政策、投资环境等各方面的信息。不仅如此,“江苏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及“江苏省海外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可利用各种资源为省内企业寻求对外合作伙伴,为企业提供从投资机遇选择到投资项目实施的全程支持。这一机构还可以通过相应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向企业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并提供应对措施指导。

在此基础上,我省应建立一个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充分参与的“走出去”综合性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在此框架下,我省一方面应整合优化海外经贸代表机构,通过我省驻东道国经贸代表机构的早期介入来争取避免或减少损害。进一步而言,应完善与境外使领馆工作协调机制,为企业提供政治援助,从而有效解决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问题,保障企业境外投资顺利进行。亦为关键的是,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协作,必要时还可建立我省与东道国的投资合作委员会,通过政府间合作和沟通来为我省企业在当地投资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我省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协商护商和沟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我省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通过行业协会了解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根据企业需求不断完善相关境外投资促进服务制度。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驻外有关机构的沟通交流了解投资国的相关政策动态,及时将信息传递给我省企业,发挥其投资导向作用。此外,相关行业协会可组织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合作考察及投资推介,发掘潜在合作伙伴和被投资对象。更为值得推荐的是,我省应鼓励企业在当地建立地区商会及行业协会,特别是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和产业积聚区等境外载体,建立服务于企业的“走出去”的合作商会。通过构建对外战略联盟,大力发挥江苏“走出去”企业之间的关联、配套和协调效应,将对外单打独斗转变为抱团出海,从而增强江苏企业在海外的抗风险能力。于此方面,亦应发挥致公党侨海关系优势,为江苏企业“走出去”提供协助支持。



* 本文为2016年致公党江苏省委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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